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钟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623********31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云2801民初5676号 |
案号 |
(2021)云2801执16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钟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曼弄枫京法大酒店支付租金11万元及水电费5107元,并支付依欠款115107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3月31日起计算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钟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曼弄枫京法大酒店支付律师费5700元。三、驳回原告曼弄枫京法大酒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4元,减半收取1397元(实收),由被告钟志强负担。原告曼弄枫京法大酒店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钟志强径付原告曼弄枫京法大酒店,本院不再另行清退。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时间 |
2021-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