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小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3024********43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703民初3503号
案号
(2021)赣0703执11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小英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华宾借款本金10000元;二、被告李小英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华宾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息随本清;三、被告彭建建、向厚加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小英、向厚加、彭建建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3-02
发布时间
2021-08-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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