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小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3024********43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03民初3503号 |
案号 |
(2021)赣0703执11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小英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华宾借款本金10000元;二、被告李小英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华宾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息随本清;三、被告彭建建、向厚加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小英、向厚加、彭建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时间 |
2021-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