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雷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10227********44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京0118民初5668号
案号
(2021)京0118执32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雷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付原告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的医疗费十二万元。二、驳回原告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五十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雷鸣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21-07-02
发布时间
2021-08-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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