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相静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10103********506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京04民初853号
案号
(2021)京04执3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常鑫与被告相静文之间达成的购买美国生产的特定型号防疫口罩以及人体红外线额温仪的合同全部解除;二、被告相静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常鑫返还合同价款共计685 309元;原告常鑫于收到全部款项后十日内将980台未使用的测温仪退还被告相静文;三、驳回原告常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 665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相静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21-07-28
发布时间
2021-08-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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