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922********09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沪0118民初9352号 |
案号 |
(2021)沪0118执66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四、若被告和瑞新能源科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调解主文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有权:1.就第一项调解主文中所载金额3,643,223.36元扣减被告和瑞新能源科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2.要求被告和瑞新能源科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罚息(以第一项调解主文中所载租金金额3,608,546元扣减被告和瑞新能源科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租金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5%的标准,自未按上述第一项调解主文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次日起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3.在2023年11月8日前对被告和瑞新能源科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在《质押合同》中质押的“深圳和记充电场站”项目产生的所有充电服务费收入行使质权,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清偿上述第一项调解主文确定的付款义务;4.与被告徐宇文、黄军协议,以被告徐宇文、黄军持有的被告和瑞新能源科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的100%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就上述第一项调解主文确定的付款债务在最高担保债权限额4,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还款义务部分归被告徐宇文、黄军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和瑞新能源科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清偿; 五、本案受理费35,945.80元,减半收取计17,972.90元,及原告支出的诉讼保全保险费4,347.73元,由被告和瑞新能源科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于2023年2月20日之前一并向原告支付;二、被告徐志伟、黄谷华、徐宇文、蔡谣、黄军、唐学枚对上述第一项调解主文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和瑞新能源科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时间 |
2021-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