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袁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9005********00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杭萧临商初字第01126号 |
案号 |
(2015)杭萧执民字第000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杭州萧山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朱红芳、曹少云返还姚叶飞借款200 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11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6%)的四倍计算的利息损失。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朱红芳、曹少云支付姚叶飞代理费15 992元。该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胡袁峰、杭州澳源红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义务负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4-12-23 |
发布时间 |
2015-06-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