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忻州市煤炭集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118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保民初字第841号
案号
(2018)晋0931执4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保德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忻州市煤炭集运公司马营海发运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忻州保德有限公司煤炭款21344854.8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1067243元,不足以承担的,由忻州市煤炭集运公司承担。二、驳回原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忻州保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197元,由被告忻州市煤炭集运公司马营海发运站、被告忻州煤炭集运公司负担151961元,由原告负担723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18-10-09
发布时间
2019-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8)晋0931执417号
立案日期
2018-10-09
执行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22564058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霍玉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900111863351Y
登记机关
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忻州忻府区利民中街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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