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万齐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126********31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165号 |
案号 |
(2021)鄂1126执恢2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如下协议:一、被告万齐华、胡葵花欠原告本金人民币350180元,双方确认属实。二、被告定于(1)2014年12月2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2)2015年2月10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3)2015年6月10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4)2015年9月10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5)余下借款本金100180院内余2015年12月10前还清,偿还本金的同时还清,偿还本金的同时还清利息。原告表示同意,三、被告如未按约定还款,原告可申请执行,被告表示同意。四、其他无争议。本案诉讼费6820元,减半收取3410元,由被告万齐华、胡葵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7-08 |
发布时间 |
2021-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