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韶关好特利电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73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322民初2617号 |
案号 |
(2019)粤1322执27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971196602271】。一、原告博罗县格全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一韶关好特利电子有限公司双方确认货款人民币1,424,304.50元及逾期支付货款利息人民币180,733.88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605,038.39元。二、原告博罗县格全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一韶关好特利电子有限公司同意将货款1337223.78元(其中456741元为原告已开发票被告一未付货款金额,880482.78元为被告一未付货款且不含税金金额)作为被告一应向原告支付货款的最终调解金额。款项定于2019年7月25日前支付3万元;2019年8月30日前支付3万元;2019年9月-12月,每月30日各付货款4万元。2020年1-2月,每月30日各付货款2万元;2020年3月起,每月30日前各付货款6万元,至2021年9月30日前付清全部货款。三、原告因本案支付的案件受理费19,245.00元、保全费5,000.00元、保全担保费3,500.00元。被告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19,245.00元的一半即9,622.5元、保全费5,000.00元、保全担保费3,500.00元(合计18,122.5元)。上述费用在2021年9月底前与最后一期货款一起由被告一支付给原告。四、原告在收到首期货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交解除财户冻结的申请资料。五、如被告一有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货款,被告一同意按本协议第一条双方确认的货款、资金占用利息(合计人民币1,605,038.39元以及第三条确认的费用(费用合计18,122.5元)总额即第一条、第三条合计1,623,160.8元]作为还款金额,被告一已支付的款项(货款、费用)予以等额扣减。原告有权申请法院一次性强制执行被告一以上尚未支付的全部还款款项。同时,原告有权对被告一加计以应付未付全部货款为本金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0%标准计算资金占用损失/利息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六、被告一支付货款的顺序,先支付原告已开具发票的货款部份,再支付剩余货款(不含税金)部份。双方同意:在被告一已经全额支付1,337,223.78元的基础上,且被告一另行向原告足额支付税金(87,080.72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原告才向被告一开具967,563.5元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货款、税金足额到账日的税率开具)。七、被告二陈智克清楚了解原告博罗县格全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一韶关好特利电子有限公司双方上述和解方案,并自愿为被告一韶关好特利电子有限公司欠原告上述全部债务还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案诉讼费19245元,调解减半收取9622.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一负担。诉讼费及保全费用原告已经预交,待履行时由被告一径行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11-21 |
发布时间 |
2019-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智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232557344628K |
登记机关 |
乳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乳源县经济开发区富源工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