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畅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MA1HKC****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3民终1031号
案号
(2021)苏0381执38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上海畅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新沂市润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货款306190元及违约金30619元,合计332309元;二、驳回新沂市润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中,润昊混凝土公司向本院提供其与备注为“蔡国华施工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一份,微信中上诉人询问“老蔡,瑞力科-4-技有限公司是你个人实际施工吗,你起诉畅颜公司和瑞力公司什么结果?”备注名称为“蔡国华施工人”回复:“是的是的,那就是我个人施工的,是我一个人对的。”二审查明:一审诉讼中润昊混凝土公司提供了2019年2月16日上海畅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蔡国华签订的协议书(影印件)一份及2019年3月6日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一份,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发包方:徐州瑞力科技有限公司;甲方:畅颜建筑公司;医方:蔡国华。约定:徐州瑞力科技有限公司厂房等基础设施,由畅颜建筑公司承建,由蔡国华具体完成施工;畅颜建筑公司与业主签订的总承包合同项下工程所涵盖的权利与义务都有蔡国华实际承受权利义务;蔡国华在完成合同项目规定的所有工程后,按照总价(审计结果为准)的60%交纳畅颜建筑公司管理费(无税金)。畅颜建筑公司在合同甲方处加盖合同专用章,印章处签有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宁成宣;蔡国华在乙方处签字,并注明其本人身份证号码。授权委托书载明:我宁成宣系畅颜建筑公司法人代表,现授权本公司副总经理蔡国华先生全权负责徐州瑞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办公楼工程的一切事宜,授权单位处加盖畅颜建筑公司印章,授权人处显示宁成宣签字。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润昊混凝土公司主张蔡国华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综合全案证据及本案查明的事实分析,涉案合同签订时,蔡国华系作为畅颜建筑公司代表签字,后期结算时,蔡国华本案在对账单中签字捺印,确认尚欠货款,并明确注明本人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结合润昊混凝土公司提供的蔡国华与畅颜建筑公司签署的协议书及二审中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按照最高人民法-5-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成的证据链。足以使人对蔡国华与畅颜建筑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形成内心确信,据此对于润昊混凝土公司主张的事实(在案涉建设工程项目中,蔡国华与畅颜建筑公司之间是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蔡国华是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民事诉讼中允许将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列为共同诉讼人,以便二者共同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这既是对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中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程序回应,也是规范市场主体、治理非法挂靠、保障相对人权利的法律举措。在蔡国华挂靠畅颜建筑公司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蔡国华以畅颜建筑公司的名义与润昊混凝土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并构成违约,润昊混凝土公司合法债权未能实现是蔡国华和畅颜建筑公司的共同过错行为导致。为避免一方履行能力产生违法者获益、善意相对方受损的不利影响,保障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蔡国华作为挂靠人、畅颜建筑公司作为被挂靠人,应当就买卖合同中的买方义务向润昊混凝土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润昊混凝土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20)苏0381民初759号-6-民事判决;二、上海畅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蔡国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沂市润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连带支付33230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28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844元,由上海畅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蔡国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28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584元,由蔡国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纳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21
发布时间
2021-08-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宁成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20MA1HKC84XA
登记机关
奉贤区市场监管局
注册地址
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辉煌路380号2幢152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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