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宣凤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0524********12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吉0524民初1176号
案号
(2021)吉0524执8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柳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宣凤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计息方式为:自2012年12月26日起至2014年4月20日止,以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起息日基准利率上浮130%(基准利率随国家利率调整而调整,浮动比例不变)计算利息;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自2013年12月22日起至2014年4月20日止,以期内未付利息4,255.29元为基数,按起息日基准利率上浮130%(基准利率随国家利率调整而调整,浮动比例不变)计算利息;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期内未付利息5,669.79元为基数,按起息日基准利率上浮130%(基准利率随国家利率调整而调整,浮动比例不变)计算利息];二、被告刘洪波对宣凤林名下的借款在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刘洪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计息方式为:自2012年12月25日起至2014年4月20日止,以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起息日基准利率上浮130%(基准利率随国家利率调整而调整,浮动比例不变)计算利息;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自2013年12月22日起至2014年4月20日止,以期内未付利息4,267.08元为基数,按起息日基准利率上浮130%(基准利率随国家利率调整而调整,浮动比例不变)计算利息;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期内未付利息5,681.58元为基数,按起息日基准利率上浮130%(基准利率随国家利率调整而调整,浮动比例不变)计算利息];四、被告宣凤林对被告刘洪波名下的借款在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被告宣凤林、刘洪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计息方式为:自2013年12月29日起至2014年4月20日止,以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起息日基准利率上浮130%(基准利率随国家利率调整而调整,浮动比例不变)计算利息;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期内未付利息887.99元为基数,按起息日基准利率上浮130%(基准利率随国家利率调整而调整,浮动比例不变)计算利息];六、驳回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吉林
立案日期
2021-06-02
发布时间
2021-08-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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