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任红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881********33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211民初10391号 |
案号 |
(2021)辽0211执48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任红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燕借款32,480.1元及利息(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案件受理费61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8-23 |
发布时间 |
2021-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