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荣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321********4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陕0703民初2409号 |
案号 |
(2021)陕0703执11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荣宁、郭小波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苏大安借款9万元,并从2015年9月19日开始按约定月息2分承担直至还清借款9万元之日止的利息。若被告荣宁、郭小波未按上述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92.00元,由被告荣宁、郭小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费发票复印件提交本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06 |
发布时间 |
2021-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