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荣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2321********45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陕0703民初2409号
案号
(2021)陕0703执11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被告荣宁、郭小波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苏大安借款9万元,并从2015年9月19日开始按约定月息2分承担直至还清借款9万元之日止的利息。若被告荣宁、郭小波未按上述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92.00元,由被告荣宁、郭小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费发票复印件提交本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省份
陕西
立案日期
2021-08-06
发布时间
2021-08-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