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黎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021********859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129民初123号
案号
(2021)川0129执11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邑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黎清、黎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任劲松货款337,0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本金337,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2日起至被告黎清、黎军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56.00元,减半收取计3,178.00元,由被告黎清、黎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6-08
发布时间
2021-08-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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