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29********58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129民初1242号 |
案号 |
(2021)川0129执11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天鑫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返还编码为txe000976(200克)、编码为txd0002700(100克)、编码为txb0015191(20克);编码为jww0025916(2克)、编码为jww0025964(2克)的天鑫洋收藏金条;二、若被告刘彬不能返还上述黄金,则向原告成都天鑫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黄金对等价款1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成都天鑫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8元,减半收取1,349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刘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6-03 |
发布时间 |
2021-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