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明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521********789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521民初2799号
案号
(2021)川0521执13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泸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朱明宏限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熊治海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1月22日起按照2020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报价的四倍计算利息至付清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50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朱明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5-27
发布时间
2021-08-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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