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崔伟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2624********21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01民初13263号
案号
(2021)沪0101执49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崔伟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格智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代偿本金151,617.68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欠款本金151,617.68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21.6%计算);二、被告余秀芳对上述判决主文所确定的被告崔伟军的还款义务,向原告山东格智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崔伟军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32.3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崔伟军、余秀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1-07-01
发布时间
2021-08-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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