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延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522********1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522民初277号 |
案号 |
(2021)黑0522执恢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友谊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国富、刘淑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黑龙江友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0 000.00元及利息80 698.91元,本息合计290 698.91元(从2020年 5月7日起以210 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8.87‰计算至本息全部还清时止),被告孙延龙、迟晓强、王春兰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孙延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黑龙江友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0 000.00元及利息99 913.11元,本息合计359 913.11元(从2020年 5月7日起以260 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8.87‰计算至本息全部还清时止),被告张国富、刘淑芬、迟晓强、王春兰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迟晓强、王春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黑龙江友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 000.00元及利息76 855.00元,本息合计276 855.00元(从2020年 5月7日起以200 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8.87‰计算至本息全部还清时止),被告张国富、刘淑芬、孙延龙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 537.34元,由被告张国富、刘淑芬、孙延龙、迟晓强、王春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友谊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时间 |
2021-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