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万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281********29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新3124刑初35号 |
案号 |
(2021)新3124执4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泽普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高万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2020年12月20日止)二、被告人高万冬应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买买提艾力·买买提、布买热木·买苏木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和损失合计150,279.13元,扣减高万冬先行支付的17,000元,余款133,279.13元由被告人高万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买买提艾力·买买提、布买热木·买苏木付清。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泽普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买买提艾力·买买提、布买热木·买苏木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和损失合计500,000元。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买买提艾力·买买提、布买热木·买苏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五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泽普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6-03 |
发布时间 |
2021-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