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石市盛冶薄板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80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黄石港胜民初字第00276号 |
案号 |
(2019)鄂0202执恢2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石市盛冶薄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2869930.70元、7000000元及10000000元,共计人民币29869930.70元,及截至2016年5月10日止的罚息906700.41元,从2016年5月11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对于本金为12869930.70元、7000000元的借款,分别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再上浮50%计付;对于本金为10000000元的借款,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再上浮50%计付。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在上述第一项判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黄石市盛冶薄板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湖北省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鹏程大道239的综合楼及厂房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赵利新、刘静、赵松、周胜兰对被告黄石市盛冶薄板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判项所确定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黄石市盛冶薄板有限公司、赵利新、赵松、周胜兰、刘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1149元,由黄石市盛冶薄板有限公司、赵利新、赵松、周胜兰、刘静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9-10-18 |
发布时间 |
2019-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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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赵利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200698034498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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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黄金山新区铁山工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