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向鑫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828********004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鄂2828民初343号
案号
(2021)鄂2828执4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向鑫昕、徐吉斌偿还原告向建华借款本金145500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该笔借款付清时止,已支付的20000元在利息总额中扣减),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向建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原告向建华已预交),由被告向鑫昕、徐吉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04-12
发布时间
2021-08-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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