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向鑫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828********00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2828民初343号 |
案号 |
(2021)鄂2828执4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向鑫昕、徐吉斌偿还原告向建华借款本金145500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该笔借款付清时止,已支付的20000元在利息总额中扣减),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向建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原告向建华已预交),由被告向鑫昕、徐吉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时间 |
2021-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