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肖相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624********89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421民初722号 |
案号 |
(2021)湘0421执8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肖相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全宏加借款本金54700元,并以下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支付利息,2013年1月24日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原告全宏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03.48元,由被告肖相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03 |
发布时间 |
2021-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