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晓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323********38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陕0330民初231号 |
案号 |
(2021)陕0330执2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王晓忠向原告凤县贵祥矿山建材经销部支付货款615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晓忠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13 |
发布时间 |
2021-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