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詹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215********3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725民初115号
案号
(2021)川0725执6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梓潼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被告詹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史明辉支付挖机租赁费40000元及相应的资金利息,资金利息从2020年9月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詹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6-09
发布时间
2021-08-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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