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常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2724********01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陕0803民初761号
案号
(2021)陕0803执13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横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被告常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马庆龙(又名马三)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2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百分之2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3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120元,执行费50元,由被告常春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陕西
立案日期
2021-05-10
发布时间
2021-09-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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