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邬元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21********004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721民初231号
案号
(2021)赣0704执5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邬元芳、温红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38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27日起按年利率11.97%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如被告邬元芳、温红生未按前款履行还款义务,则可直接拍卖、变卖被告邬元芳所有的坐落于赣县城面大道东路35号101房产(房屋产权证号:赣房权证梅林字第33591号),原告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前述款项金额为限,在拍卖、变卖款项下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80元,由被告邬元芳、温红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赣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3-24
发布时间
2021-09-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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