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中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727********27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727民初582号
案号
(2021)川0727执4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武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邓中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四川广通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09092.37元及并支付资金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内部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四川广通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邓中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02元,减半收取计22501元,由被告邓中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6-03
发布时间
2021-09-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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