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钱志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0203********27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内0203民初1729号
案号
(2021)内0203执12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钱志刚于2019年6月1日前给付原告李福成劳务费36000元;二、如被告钱志刚未按第一款约定的期限给付,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350元(原告李福成已预交),由原告李福成负担175元。由被告钱志刚负担175元,于2019年6月1日之前付清;四、本案一次性解决,双方再无任何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1-04-06
发布时间
2021-09-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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