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502********41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504民初2936号
案号
(2021)川0504执恢2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平、曹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余熙借款本金35万元;二、被告陈平、曹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余熙借款利息6万元;三、被告陈平、曹兵支付原告余熙以35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00元,由被告陈平、曹兵负担9580元,原告余熙负担1720元,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缴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6-03
发布时间
2021-09-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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