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海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4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92民初3429号 |
案号 |
(2021)苏0192执3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上海海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及南京分公司确认共欠原告工程设备租金5961279.56元(算至2020年10月12日);二、上海海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及南京分公司确认共欠原告逾期违约金305563.98元(暂算至2020年10月12日,按照双方结算时确定的未付租金额6111279.56元乘以5%计算;自2020年10月13日起,违约金按照5%另行计算);三、如上海海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及南京分公司能够在2021年春节(2021年2月12日)之前支付租金500万元并自2021年4月开始每月12日之前支付5万元,剩余尾款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全部付清,则原告对违约金不再主张,逾期付款则不免除上述违约责任;(上述款项汇至以下账户:户名:南京启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3201140121010000005241;开户行: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西门支行。)四、陈兵为本案全部租金及违约金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的担保责任,即在上海海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及南京分公司未能按照本协议如期如数支付时,陈兵将承担连带保证的付款担保责任;五、上海海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及陈兵如有一期未能如数支付,原告有权就全部未付租金及违约金向法院申请对上海海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海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及陈兵强制执行;六、本案案件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55668元,减半收3取27834元,均由被告上海海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海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并向原告支付款项时一并支付;七、上述条款履行后本案案涉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八、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时间 |
2021-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2079451415X1 |
登记机关 |
奉贤区市场监管局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3265号18号楼1030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