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钟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22********278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703民初4661号
案号
(2021)赣0703执11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郭芳玉、钟英应向原告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康蓉江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82940.05元及暂计利息23318.66元(算至2020年5月6日);二、后续利息计付:被告郭芳玉、钟英应从2020年5月7日起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复利给原告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康蓉江支行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息随本清;三、被告钟艳萍应为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额度为380000元);被告钟艳萍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郭芳玉、钟英追偿;四、履行期限:上述款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94元,减半收取2947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3-03
发布时间
2021-09-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