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石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221********43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鄂0202民初49号
案号
(2021)鄂0202执8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石华、黄石华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黄石港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24440.33元及透支利息、违约金(1、截止至2018年8月22日的透支利息人民币112450.83元,违约金人民币21427.68元;2、后续透支利息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以人民币124440.33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23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原告与周国强于2013年4月2日签订的《工银信用卡申请表》、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黄石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7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石华、黄石华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07-26
发布时间
2021-09-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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