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文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924********13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3民终16790号 |
案号 |
(2021)粤0306执122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218612067】。一审:一、深圳市弘盛泰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深圳市捷瑞通电子有限公司货款188,082.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年息24自2016年8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文刚应就深圳市弘盛泰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三、驳回深圳市弘盛泰电子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受理费2,484元,反诉费2,675元,合计5,159元,均由弘盛泰公司、文刚共同承担。二审: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粵0306民初1039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维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03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三、被上诉人深圳市捷瑞通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上诉人深圳市弘盛泰电子有限公司损失20000元;四、变更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粵0306民初1039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文刚就本判决第二、三项抵销后的上诉人深圳市弘盛泰电子有限公司所欠的货款168082.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上诉人深圳市弘盛泰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弘盛泰公司、文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484元,由弘盛泰公司、文刚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675元,由捷瑞通公司负担198元,弘盛泰司、文刚负担247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25元(弘盛泰公司、文刚已预交4736元),由捷瑞通公司负担402元,由弘盛泰公司、文刚负担423元。上诉人弘盛泰公司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11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5-13 |
发布时间 |
2021-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