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付叶柯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322********54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沪0117民初9323号 |
案号 |
(2021)沪0117执52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付叶柯鹏于2021年12月31日前分期支付原告上海畔达智能机械有限公司快件费169,462元(分期支付方案为2021年7月15日前支付20,000元、2021年8月15日前支付20,000元、2021年9月15日前支付20,000元、2021年10月15日前支付20,000元、2021年11月15日前支付20,000元、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69,462元); 二、若被告付叶柯鹏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及时且足额履行任何一期付款的,则被告付叶柯鹏还需支付原告上海畔达智能机械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69,462元为本金、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1年5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原告上海畔达智能机械有限公司可于被告付叶柯鹏任意一期逾期付款之日的次日起,就快件费169,462元的未付部分及逾期付款利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3,690元,减半收取1,845元,由被告付叶柯鹏负担(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时间 |
2021-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