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向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521********605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渝0113民初13477号
案号
(2021)渝0113执31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学梅、向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12 311.97元; 二、被告刘学梅、向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分别以6689.67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5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至2019年12月16日的、以12 311.97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7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至垫付款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省份
重庆
立案日期
2021-03-22
发布时间
2021-09-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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