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涂华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030********48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1725民初561号 |
案号 |
(2021)川1725执恢1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渠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个月内,被告涂华建偿还原告文开建的借款本金99.59万元,支付借款利息91.4528万元;二、驳回原告文开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68元,减半收取1218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文开建负担2792元,被告涂华建负担1439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渠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8-11 |
发布时间 |
2021-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