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静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9********124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491民初857号
案号
(2021)冀0491执2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郭静利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胡庆泽借款本金1,395,000元、利息743,950元以及自2020年1月4日起至2020年1月20日止,以本金1,400,000元为基数和自2020年1月21日止,以本金1,39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二、驳回胡庆泽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4-08
发布时间
2021-09-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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