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苗东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326********06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0106刑初242号 |
案号 |
(2021)晋0106执35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解广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3日起至2023年4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被告人苗东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3日起至2021年10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三、被告人李海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3日起至2021年8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四、被告人李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3日起至2021年6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五、继续追缴涉案赃物手机发还各被害人。或者责令被告人解广超、苗东峰、李海军退赔被害人刘凤玲经济损失人民币2479元;责令被告人解广超退赔被害人马秀卿经济损失人民币4634元;退赔被害人赵婷琴经济损失人民币1307元;退赔被害人霍桂帆经济损失人民币2975元;退赔被害人陈燕经济损失人民币4200元;退赔被害人贺亚楠经济损失人民币2233元;退赔被害人张悦经济损失人民币2550元。六、扣押在案被告人李洋的人民币五百元,由原扣押机关移送本院折抵罚金。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12 |
发布时间 |
2021-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