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苗东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326********06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晋0106刑初242号
案号
(2021)晋0106执35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解广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3日起至2023年4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被告人苗东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3日起至2021年10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三、被告人李海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3日起至2021年8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四、被告人李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3日起至2021年6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五、继续追缴涉案赃物手机发还各被害人。或者责令被告人解广超、苗东峰、李海军退赔被害人刘凤玲经济损失人民币2479元;责令被告人解广超退赔被害人马秀卿经济损失人民币4634元;退赔被害人赵婷琴经济损失人民币1307元;退赔被害人霍桂帆经济损失人民币2975元;退赔被害人陈燕经济损失人民币4200元;退赔被害人贺亚楠经济损失人民币2233元;退赔被害人张悦经济损失人民币2550元。六、扣押在案被告人李洋的人民币五百元,由原扣押机关移送本院折抵罚金。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8-12
发布时间
2021-09-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