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戴兵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1023********7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1023民督381号 |
案号 |
(2021)浙1023执29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戴兵兵、戴盼盼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归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借款本金92018.49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21年1月27日的利息为3203.59元,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申请人戴兵兵、戴盼盼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律师代理费1500元。三、被申请人戴以会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申请人戴以会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申请人戴兵兵、戴盼盼追偿。案件申请费725元,由被申请人戴兵兵、戴盼盼、戴以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8-04 |
发布时间 |
2021-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