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明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623********71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1081民初54号 |
案号 |
(2021)浙1081执56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明富、刘素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陈恩富代偿款215950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梁可传对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69.5元,由被告江明富、刘素芬、梁可传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8-05 |
发布时间 |
2021-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