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钱霞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10224********002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18民初21065号
案号
(2021)沪0118执87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对被告上海磐基木业制品有限公司享有债权本金801,361.62元、截至2019年11月18日的利息85,992.95元、截至2019年11月18日的逾期利息172,512.55元、律师费71,3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131,427.12元; 二、被告钱霞萍、钱芳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1,131,427.12元。被告钱霞萍、钱芳萍在履行该付款义务时,可扣除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从被告上海磐基木业制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的款项。被告钱霞萍、钱芳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上海磐基木业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01.50元,减半收取计7,550.75元,由三被告连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1-08-09
发布时间
2021-09-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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