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国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222********09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214民初4158号 |
案号 |
(2021)辽0214执10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于国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14,351.65元;二、被告于国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欠付保险费1,250.83元;三、被告于国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5,602.48元(14,351.65元+1,250.83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偿还全部款项之日止;四、被告于国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500元;五、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10元,由被告于国杰负担。被告于国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向本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扣押、冻结、划拨、变价其财产,予以信用惩戒、罚款、拘留。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时间 |
2021-09-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