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林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131********16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421民初576号
案号
(2021)辽0421执2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抚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抚顺丰沃米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抚县农信联借字[2019]27530805号借款合同有效;二、原告抚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抚顺丰沃米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抚县农信联抵字[2019]27530805号抵押合同有效;三、被告抚顺丰沃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抚顺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9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至2020年9月9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利率按合同约定计算);四、原告抚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抚顺丰沃米业有限公司位于抚顺县上马镇台沟村建筑面积950.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3333平方米【产权证号辽(2018)抚顺县不动产权第0000090号、不动产单元号210421、205009、gb00001、f00010001】的房产、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吴林翰对被告抚顺丰沃米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82元,减半收取11,541元,由被告抚顺丰沃米业有限公司,吴林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抚顺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4-21
发布时间
2021-09-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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