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成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521********58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湖安天商初字第00126号
案号
(2015)湖安执民字第020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州安吉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何成宏、金雪琴尚欠原告陈利民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清)。被告何成宏、金雪琴于2015年4月5日前支付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的利息18万元;被告何成宏、金雪琴自2015年5月1日起,于每月月底前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以8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1.5%算至款清,利随本清),直至还清;二、被告湖州安立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何成宏、金雪琴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湖州安立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何成宏、金雪琴追偿;三、若被告何成宏、金雪琴、湖州安立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有权就全部未受偿债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四、原告陈利民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五、本案受理费617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1175元,由被告何成宏、金雪琴、湖州安立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三被告于2015年4月5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5-05-06
发布时间
2015-1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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