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成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521********58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湖安天商初字第00126号 |
案号 |
(2015)湖安执民字第020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州安吉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何成宏、金雪琴尚欠原告陈利民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清)。被告何成宏、金雪琴于2015年4月5日前支付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的利息18万元;被告何成宏、金雪琴自2015年5月1日起,于每月月底前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以8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1.5%算至款清,利随本清),直至还清;二、被告湖州安立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何成宏、金雪琴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湖州安立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何成宏、金雪琴追偿;三、若被告何成宏、金雪琴、湖州安立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有权就全部未受偿债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四、原告陈利民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五、本案受理费617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1175元,由被告何成宏、金雪琴、湖州安立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三被告于2015年4月5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5-05-06 |
发布时间 |
2015-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