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滕伟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502********25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804民初458号 |
案号 |
(2021)桂0804执恢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滕伟新赔偿原告滕念经济损失共计66901.53元;二、驳回原告滕念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向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费2624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共计3694元,由原告滕念负担1847元,被告滕伟新负担184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时间 |
2021-09-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