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330********39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203民初4105号 |
案号 |
(2021)辽0203执19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恒信玺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5236702号、第13043266号、第1650996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二、被告中山区珂兰首饰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恒信玺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5236702号、第13043266、第1650996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三、被告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恒信玺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50000元。四、被告中山区珂兰首饰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恒信玺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000元。五、驳回原告恒信玺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中山区珂兰首饰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区珂兰首饰店负担1050元,被告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0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时间 |
2021-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