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邯郸市双联密封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65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03民初3762号 |
案号 |
(2021)冀0403执10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邯郸市双联密封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99136.1元,利息及罚息146800.19元,共计2045936.29元及自2019年7月12日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和逾期罚息(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依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准许原告对被告邯郸市双联密封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建设大街支行开设的913009031000030009账户内的存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准许原告对被告张志东名下位于丛台区北环东路178号北海庄园4-2-3号房产,被告于秀军名下位于丛台区北仓路669号荣盛锦绣花苑12-3-1003号房产在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张志东、李云玲、张素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60元,公告费900元,共计23760元,由被告邯郸市双联密封材料有限公司、张志东、于秀军、李云玲、张素慧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3-26 |
发布时间 |
2021-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志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04796571078N |
登记机关 |
复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邯郸市复兴区后郝村东北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