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任锋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7********11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91民初1528号 |
案号 |
(2021)冀0491执4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运江、黄子民偿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23863.96元;二、被告李运江、黄子民按照年利率11.7%支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罚息;三、被告李振兴、张海叶、任锋堂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时间 |
2021-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