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杜凯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8********017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402民初876号
案号
(2021)冀0402执18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武建海与被告杜凯江之间于2018年9月4日签订的邯郸市兴旺租赁站租赁合同;二、被告杜凯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武建海租金49028.01元、丢失赔偿金264元;三、被告杜凯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武建海架管(48mm*3.5mm)248米、丝杠69套、20接头160个、十字卡196个、接卡100个、转卡100个;四、驳回原告武建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6元,减半收取计603元,由被告杜凯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8-02
发布时间
2021-09-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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